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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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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季申报的对象
按季申报的实行对象为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有特殊需求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月申报纳税。
  二、按季申报的范围
按季申报的范围为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附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按季申报的期限
按季申报纳税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按季申报纳税人于季度终了后第一个月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随增值税附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实行按季申报缴纳。
按季申报纳税人应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核准前或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办理本季度的申报纳税。
  四、按季申报的办理
因系统原因,自2013年8月1日起不再提供电话申报方式,按季申报纳税人可以选择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纳税事宜,并按照征管法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按季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按季汇总填写并报送。
  五、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
  按季申报纳税人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发生免税货物劳务业务的次季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的同时,办理相应的免税申报手续。
  六、按季申报纳税衔接
按季申报纳税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确定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13年7月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6月的纳税申报后,于2013年10月办理2013年3季度的纳税申报或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
  特此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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