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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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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销售;自动化控制系统、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动画制作;教育电子信息化系统开发及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类型: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营业期限           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
姓名
或名称
股东证
件号码
认缴情况(万元)
 
(截止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分期缴付
出资
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
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
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认缴合计
 
 万元
 
 
 
 
 
 
其中货
币出资    
及比例确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每年12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股东会议。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开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其他所有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任期三年,由股东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定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它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肆  份,股东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单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字: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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