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宁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_南京公司注册_南京会计代帐_南京税务代理_南京增资验资
 
 
 
 
 
 
电话:025-86299948,86299949,85789994  
传真:025-85778884
手机:13851579994  
网址:http://www.njdncw.com
邮箱:njdncw@163.com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59号福鑫国际大厦1611室
   首页  >> 新闻内容
个人所得税新的扣除标准如何执行?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那么 8月份工资,在9月份申报应按何种标准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8月份工资并在8月份已经实际发放的,应使用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若8月份工资在9月份发放,则应使用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上一条新闻: 没有了

  • 下一条新闻: 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返回上级新闻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南京东宁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59号福鑫国际大厦1611室  24小时热线:13813874577
    电话:025-86299948,86299949,85789994  传真:025-85778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