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 公告
(发布时间:2014-06-27)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4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07号)规定,将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现将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报送2013年度年度报告。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该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可以到辖区工商所申领表格后提交。有关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可登录南京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njgs.gov.cn)查看《2013年度年度报告须知》。
二、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度检验或验照章。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7日
南京市工商系统年度报告工作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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