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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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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率已于2011年7月1日起,由原来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调整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了。

《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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